證券公司的風險監控體系一般規定
證券公司的風險監控體系一般規定如下:
(1)建立防火墻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2)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后臺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以形成有效的自營業務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3)風險監控部門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發現業務運作或風險監控指標值存在風險隱患或不合規時,要立即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4)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引進和開發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測量和監控程序,使風險監控走向科學化。
(5)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其對公司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