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誠信的市場環境,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2013年底,我會頒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以下簡稱《監管指引》)。為使上述工作落到實處,2014年,我會啟動了對上市公司及相關方的承諾及履行行為專項治理活動。
  按照我會要求,2014年2月,滬深兩市共1770家公司專項披露了截至2013年底存在未履行完畢的承諾及其履行情況。其中,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事項122項,這其中既有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也有承諾相關方自身原因,承諾類型主要為解決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36%)、解決產權瑕疵(26%)、資產注入(22%)。存在不規范承諾事項218項,主要問題為沒有明確的履約期限、用詞模糊、承諾內容不具體、違約的制約措施約束力不足等。
  在我會督促下,截至2014年12月31日,絕大部分不規范或者超期未履行承諾已得到整改,整改率約90%,部分承諾長達10余年得以解決,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事項23項,不規范承諾事項12項。我會已對上述未按照《監管指引》要求完成整改的承諾相關方采取了責令公開說明監管措施23項,下發了警示函10份。
  對于未完成整改的承諾,目前絕大部分公司已提出明確的解決方案,如擬通過資產重組、非公開發行等方式解決同業競爭、資產注入承諾,相關工作正在推進;部分承諾涉及政府協調、兩地上市、歷史遺留等問題,正在協調解決。
  下一步,我會將堅持從法治和誠信建設的基本要求出發,將承諾履行監管工作常態化,嚴格按照《監管指引》的要求規范各方行為,強化資本市場“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監管機制,營造“守信得利、失信受限”的市場環境。對于整改進展遲緩、無實質性進展的承諾主體,繼續保持監管高壓態勢,并對其在資本市場的行為予以限制,尤其是對涉嫌惡意規避責任、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消極對待已超期承諾、逃廢義務、“打白條”承諾等行為的上市公司及相關方,依法嚴格采取監管措施,達到立案標準的及時移送立案。
  文章來源:中國證監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