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二節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
  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
  經紀委托關系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托兩個環節。
  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2.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3.不得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4.妥善保管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托和進行清算交割。
  6.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違背委托人的指令買賣證券;未經客戶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例7-1(2012年3月考題·多選題)
  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A.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B.不得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C.妥善保管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
  D.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參考答案】ABCD
  【解析】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9,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第二,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三,不得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第四,妥善保管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
  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第五,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托和進行清算交割。第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證券公司可以經營證券投資咨詢業務。2010年10月19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進一步確立了證券投資咨詢的兩種基本業務形式。
  按照《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接受客戶委托,按照約定,向客戶提供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建議服務,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投資建議服務內容包括投資的品種選擇、投資組合以及理財規劃建議等。按照《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市場走勢或者相關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形成證券估值、投資評級等投資分析意見,制作證券研究報告,并向客戶發布的行為。證券研究報告主要包括涉及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證券研究報告可以采用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具體包括: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并、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業務可以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按照《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五、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證券自營活動有利于活躍證券市場,維護交易的連續性。但是,由于證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資金實力、獲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條件等方面都比投資大眾占有優勢,因此,在自營活動中要防范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不正當行為;加之證券市場的高收益性和高風險性特征,許多國家都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自營業務制定了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管理。
  例7-2(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下列關于證券自營業務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買賣對象為上市證券
  B.主要收入為傭金收入
  C.證券公司都有自營資格
  D.證券專營機構進行自營業務應符合一定條件
  【參考答案】D
  【解析】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需要取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業務許可。
  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需要取得證券監管部門的業務許可。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兩種以上的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凈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夠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公司有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及適當數量的從業人員、安全平穩運行的信息系統;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
  例7-3(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  )的三級體制設立。
  A.董事會一投資決策機構一自營業務部門
  B.投資決策機構一董事會一自營業務部門
  C.董事會一自營業務部門一投資決策機構
  D.自營業務部門一投資決策機構一董事會
  【參考答案】A
  【解析】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一投資決策機構一自營業務部門的三級體制設立。
 
  六、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與投資者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以實現資產收益*5化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獲得證券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資格;公司凈資本不低于2億元,且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3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限額為5億元;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且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機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例7-4(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的條件錯誤的是(  )。
  A.經中國證監會核定具有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范圍
  B.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C.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2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人
  D.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參考答案】C
  【解析】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且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人。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可以從事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戶的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證券公司與客戶必須是一對一的投資管理服務;具體投資的方向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必須在單一客戶的專用證券賬戶中封閉運行。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托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募集的資金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依法發行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
  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產品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集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戶是一對多;投資范圍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區分;客戶資產必須托管;專門賬戶投資運作;比較嚴格的信息披露。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主要用于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于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由管理合同約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業務。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特點是:綜合性,即證券公司與客戶可以是一一對一,也可以是一對多;特定性,即業務設定特定的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經營運作。
 
  七、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有開展業務相應的專業人賈、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等。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經營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在分類評價中等級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內控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公司信用良好,最近兩年未有違法違規經營的情形;財務狀況良好;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交易、清算以及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實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和證券。
 
  八、證券公司IB業務
  IB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托,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并收取一定傭金的業務模式。證券公司可接受期貨公司的委托,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并提供相關服務。
  (一)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日前6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準。
  2.已按規定建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資擁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貨公司,或者與一家期貨公司被同一機構控制,且該期貨公司具有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的會員資格、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
  4.配備必要的業務人員,公司總部至少有5名、擬開展介紹業務的營業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
  5.已按規定建立健全與介紹業務相關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風險隔離及合規檢查等制度。
  6.具有滿足業務需要的技術系統。
  7.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業務范圍
  證券公司受期貨公司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辦理開戶手續。
  2.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服務。
  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三)證券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資擁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機構控制的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不能接受其他期貨公司的委托從事介紹業務。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明確辦理開戶、行情和交易系統的安裝維護、客戶投訴的接待處理等業務的協作程序和規則。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應當獨立經營,保持財務、人員、經營場所等分開隔離。
 
  九、直接投資業務
  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一)直投業務范圍
  1.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2.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3.設立直投基金,籌集并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4.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5.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二)直投業務的合規性要求
  1.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具備相應的經營管理和專業能力,不得在證券公司領取報酬;
  2.建立健全獨立的投資決策機制,明確投資項目選擇標準、投資比例限制、投資決策以及相關業務流程,提高投資決策、執行、監督的透明度,有效控制和防范決策風險;
  3.建立投資決策回避制度,直投子公司業務人員、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或者董事會成員與擬投資項目存在利益關聯的,應當回避;
  4.資金投向不得違背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
  5.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6.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項目運作風險;
  7.通過直投子公司網站公開披露公司名稱、注冊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法人代表等基本情況,公司管理人員、業務人員、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職務和兼職情況,公司建立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以及防范與證券公司利益沖突的具體制度安排;
  8.建立健全文檔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盡職調查報告、項目評估報告、決策記錄等資料;
  9.堅持市場化運作原則,引進專業人才,建立專業團隊,樹立品牌意識,促進合理競爭。
  (三)直投基金的要求
  1.直投基金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方案可行,結構設計合理,各方主體責任清晰明確;
  2.直投基金資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籌集,籌集對象限于機構投資者且不得超過五十人;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或者變相公開方式籌集資金;
  3.直投子公司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理確定投資者篩選標準和程序,了解投資者的投資經驗、收益預期和風險承受能力,基于了解的情況,按照投資者篩選標準和程序,公平對待潛在投資者,審慎確定適當的資金籌集對象;
  4.直投基金應當委托獨立的商業銀行等第三方機構對基金資產進行托管;
  5.直投基金不得負債經營,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6.直投基金的投資方向不得違背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
  7.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范直投基金與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機構、證券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及利益輸送,實現人員、機構財務、經營管理、業務運作、投資決策等方面相互獨立;
  8.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范投資風險;
  9.直投子公司由下設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應當持有該基金管理機構51%以上股權或者出資,并擁有管理控制權;
  10.直投子公司可以按照市場慣例依法建立其管理團隊的跟投機制,證券公司應當禁止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跟投;
  11,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資人的投資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作出承諾,不得對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資人提供擔保,或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