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重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特定性義務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