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是指作為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處理運輸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雖然一般它不是由雙方共同簽字的一項契約,但就構成契約的主要項目如船名、開航日期、航線、靠港以及其它有關貨運項目,是眾所周知的;有運價和運輸條件,承運人也是事先規定的。因此在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定艙的時候就被認為契約即告成立,所以雖然條款內容是由承運人單方擬就,托運人也應當認為雙方已認可,即成為運輸契約。
 
提單是什么?
 
  提單有三個作用,一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收貨憑證;二是物權憑證;三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通常需要一式三份。提單應具有發貨人姓名、收貨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貨物形狀、運費和其他費用,全套提單頁數,承運人收貨日期及簽字。應注意,提單內容應與發票及貨物包裝(裸裝貨物除外)相符。
  提單是班輪運輸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依《漢堡規則》第1條第7款的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載貨物,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單證中關于貨物應按記名人的指示或者不記名人的指示交付,或者交付給提單持有人的規定,便是這一保證。我國海商法也采用了《漢堡規則》有關提單的定義。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看出,提單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提單的作用
 
  1、提單是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
  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而非運輸合同本身。首先,從理論上說,合同是以當事人雙方一致為生效的主要條件,而提單只是由一方當事人簽發的。其次,從時間上說,運輸合同是在提單簽發之前成立的。提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只是就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關系而言,而提單的受讓人沒有參加運輸合同的締結,他對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在訂艙時有什么約定并不知情,因此對運輸合同的內容只能依提單上的記載,各國法律及學說也一般認為提單在承運人與提單的受讓人之間就不僅是運輸合同的證明,而且是運輸合同本身。
  2、提單是承運人出具的接收貨物的收據。
  提單是在承運人收到所交運的貨物后向托運人簽發的,提單的正面記載了許多收據性的文字,如貨物的標志、貨物的包裝、數量或重量及貨物的表面狀況等。提單的證明作用在托運人手中和托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提單在托運人手中時只是初步證據,所謂初步證據指如承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其收到的貨物與提單上的記載不符,承運人可以向托運人提出異議。
  但在托運人將提單背書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對于提單受讓人來說,提單就成了終結性的證據。因為提單的受讓人是根據提單上的記載事項受讓提單的,他對貨物的實際情況并不知情,如提單中的記載不實是由于托運人的誤述引起的,承運人可以向托運人提出抗辯。但承運人不得以此對抗提單的受讓人,這樣可以保證提單的流通性。
  3、提單是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憑證。
  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具有流通性。承運人在目的港應向提單持有人或合法受讓人交貨。提單持有人對在途貨物有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