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在中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
信托公司的特征
信托業務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托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地管理和有利地經營;后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
信托業務的關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財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為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約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營業信托、非營業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當前能夠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除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以外還有第三方理財公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第三方理財公司在資產管理市場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類似于現如今的私募基金,將專家理財和靈活的合作條款捆綁嫁接作為打開資產管理市場的突破口。信托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于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于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信托公司的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受托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自有財產委托給受托人。
(3)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信托業務范疇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托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和其他財產信托等四大類信托業務。

信托公司的義務責任

⑴、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⑵、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⑶、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違反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⑸、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網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⑹、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⑺、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⑻、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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