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當于讓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了一個全國統一的“身份證號”,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015年6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提升社會運行效率和信用。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存量代碼轉換率為99.8%,存量證照換發率82%;全國個體工商戶存量換碼率95%。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構成特點
  1、嵌入了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主體標識碼。通過組織機構代碼的唯一性確保社會信用代碼不會重碼。換言之,組織機構代碼的唯一性完美“遺傳”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在組織機構代碼前增加行政區劃代碼,這個組合不難發現就是稅務登記證號碼。這樣就提高了統一社會代碼的兼容性,在過渡期內稅務機關可以利用這種嵌套規則更加便利地升級到新的信用代碼系統。
  3、預留前兩位給登記機關和機構類別,這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應用中更加清晰高效,第一位便于登記機關管理,可以作為檢索條目,第二位可以準確給組織機構歸類,方便細化分管。
  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主體標識碼天生具有的大容量。通過數字字母組合,加上指數級增長,可以確保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無需升位就可容納大量組織機構。
  5、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位數為18位,和身份證的位數相同,這一巧妙設計在未來“兩碼管兩人”的應用中可以實現登記、檢索、填表等統一。
  6、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中內嵌的主體標識碼具有校驗位,同時自身第十八位也是校驗位,與身份證號相比是雙校驗,確保了號碼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