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代理制是指外貿企業提供各種服務,代生產、訂貨部門辦理進出口業務,收取手續費,盈虧由委托單位負責的一種制度。外貿代理制是指由外貿公司充當國內客戶和供貨部門的代理人,代理委托方簽訂進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傭金或手續費的做法。外貿代理制能夠促使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相結合,使生產企業直接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有利于促進工貿結合,技貿結合,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外貿代理制是什么
 
外貿代理制作為社會分工的產物,對開拓國際市場具有重大的作用,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完善,已經成為現代國際貿易中一種重要的貿易方式。
法律特征
⑴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
⑵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基本特征
1.1外貿代理關系的主體。關于被代理人或第三人,在民事代理中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在外貿代理關系中則是個體商人或商法人。它們可以是指經過中國工商登記,從事一定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法人、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或者是中國承認的在國外依法登記成立的外國商人。外貿代理行為不得超出被代理人的經營范圍。關于代理人,在一般民事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任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在外貿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則必須是經過工商登記,具有商業帳簿并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術設備及資金的商人。
1.2外貿代理的內容。一般民事代理的內容既有財產關系,又有人身關系;既有有償代理,也有無償代理。而在外貿代理中,代理行為均是與財產有關的經營行為,均為有償代理,具有營利性。
1.3外貿代理的名義與責任的承擔。民事代理一般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代理人通常不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向第三人或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而外貿代理不僅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更多的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當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外貿代理時,它作為一個獨立的專門從事營利性的商人,即使沒有過錯也要直接對第三人承擔合同全部的義務和責任。雖然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可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代理關系。因此,在代理人與第三人簽訂的進出口合同中,代理人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最終要及于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