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對外國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個稅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設稅法》是在總結十多年改革開放的實踐經驗,參照國際慣例,合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上,經過長期研究醞釀后制定的,經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從1991年7月1日起實施。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即應納稅所得。具體包括: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從中國境內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2、將財產租給中國境內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提供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
3、轉讓在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等財產而取得的收益;
4、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所得。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管理權限規定,對負有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在納稅方面進行征收、管理與檢查等工作的統稱。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稅務登記
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0日內,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時,應當在設立或者撤銷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企業遇有遷移、改組、合并、分立、終止以及變更資本額、經營范圍等主要登記事項時,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30日內或者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2)納稅申報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還應當附送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賬報告;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企業在清算時,應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材料。企業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的,應當在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3)稅款繳納
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法。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