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效力,是指大陸法民法理論對物權法律效力的概括。
物權效力是什么?
通常認為包括三方面:
 
(1)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僅憑借權利人的對物支配行為即可實現,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對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約束力。
 
(2)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歸一力,其標的物不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依法均可向實際占有人主張權利,追索原物,以回復初始權利狀態。有學說認為,物權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應概括為物權的請求權效力。
 
(3)物權具有優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數種權利并存時,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而行使的效力,有擔保僨權具有優先于無擔保債權而行使的效力。
 
相關法規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