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是當前發生較為頻繁的銷售模式,但企業對它們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概念模糊,現筆者根據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的規定,對上述業務進行對比說明。
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

一、從稅務角度區別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

(1)稅務上的銷售折扣是指: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在納稅實務中要特別注意“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這一點。之所以要對商業折扣規定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這是從保證增值稅征稅、扣稅相一致的角度考慮的。
如果允許對銷售額開一張銷售發票,對折扣額再開一張退款紅字發票,就可能造成銷貨方按減除折扣額后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購貨方卻按未減除折扣額的銷售額進行抵扣的問題。這種造成增值稅計算征收混亂的做法是稅法所不允許的。
(2)銷售折讓是指:開具發票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3)從上面可以看出稅務上的規定就是發生的折扣,就必須在一張發票上注明;稅務上的折讓是必須退回原開具的發票(如不能退回原發票,也要取得購貨方所在地稅務局開具的證明單,開一張紅字發票),再重新開一張新的發票。
另外,商業折扣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的中“無償贈送他人”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從會計角度的區別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

(1)折扣銷售又稱為商業折扣,是先折扣后銷售,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打折”,會計上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額來確認銷售收入的。直接從單價中扣除。
(2)銷售折扣是先銷售后折扣,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現金折扣”,這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企業為了提前收回貨款而給予客戶應收款項上的減免,應該在實際發生的時候計入財務費用。
會計分錄:
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應收賬款
(3)銷售折讓是因為企業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給購買方價款上的優惠,應該沖減銷售收入。但是注意不能沖減銷售成本,因為并未退回貨物,區別于銷售退回。
會計分錄:
發生折讓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應收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