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機動車數(shù)量龐大,稅源分散,僅靠稅務機關自身力量征管難度較大。《車船稅法》規(guī)定車船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車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還應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檢驗手續(xù)時核查車船稅完稅情況。
車船稅標準變化

車船稅標準變化:

一、調整了納稅時間和地點
《車船稅法》將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由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調整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當月”;將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省級人民政府自定”改為“車船的登記地或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稅收優(yōu)惠
除保留原《車船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免稅優(yōu)惠外,還增加了對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減免稅等稅收優(yōu)惠。
三、優(yōu)化了稅負結構
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車的稅負,排量越大稅額越高;二是對掛車按相同整備質量的貨車稅額的50%計算應納稅額;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稅負。
四、改革了乘用車計稅依據(jù)
《車船稅法》采用與車輛在價值上存在著正相關關系的“排氣量”作為計稅依據(jù),對乘用車按“排氣量”劃分為7個檔次征收。[1]
五、擴大了征稅范圍
原《車船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車船稅的征稅范圍是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不需登記的單位內部作業(yè)車船不征稅。《車船稅法》將現(xiàn)行不征稅、在單位內部行駛或作業(yè)且依法不需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也納入了征稅范圍。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yǎng)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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