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區別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不同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一個事實問題,考察當事人之間是否有適格要約和承諾。合同生效是一個價值判斷,考察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能否發生法律所認可的效力。
  2.合同生效時間
  《合同法》根據合同類型的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從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在依照其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
  (3)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名師說:
  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要分別判斷其效力,如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即未登記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只影響物權的設立或者轉移。
  (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在表見代理中,出于對相對人和交易安全的保護,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
  (三)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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