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記憶)。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也應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主體與管轄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3.法律效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例4-6.多選題】債權人甲認為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欲提起代位訴訟。下列各項債權中,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有()
  A.基于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D.因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答案】ABCD
  【考點】債權人代位權
  【解析】法律規定,對于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本題選項ABCD都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以上就是【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代位權】的全部解答,如果你想要學習更多這方面的【CPA】知識,歡迎大家前往高頓教育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