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1.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第一,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第二,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第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相對人知道該情形。
  一般認為,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后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則是雙方返還,即受益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獲得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利
  4.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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