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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停止征收成品油價格調節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區停止在成品油批發、銷售環節征收價格調節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價格調節基金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費。對不按規定停止征收成品油價格調節基金的,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