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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章  總  則
  *9條  為了規范包括財務報表在內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程序,明確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的規定,制定質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證:
  (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
  (二)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項目負責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負責某項審計業務及其執行,并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上簽字的主任會計師或經授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
  第四條  項目組應當實施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中適用于單項審計業務的質量控制程序。
  項目組是指執行某項審計業務的所有人員,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為執行該項業務聘請的專家。
  第二章  對審計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派的每項審計業務的總體質量負責。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審計業務的所有階段,通過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向項目組其他成員強調下列事項的重要性,以保證審計業務的質量:
  (一)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
  (二)遵守適用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第三章  職業道德規范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考慮項目組成員是否已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職業道德規范要求項目組成員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并對審計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第八條  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應當對項目組成員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跡象保持警惕。
  如果發現項目組成員違反職業道德規范,項目負責人應當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人員商討,以便采取適當的措施。
  項目負責人應當記錄識別出的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問題,以及這些問題是如何得到解決的。在適當情況下,項目組其他成員也應當記錄上述內容。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就審計業務的獨立性要求是否得到遵守形成結論。
  在執行本條前款的規定時,項目負責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從會計師事務所獲取相關信息,以識別、評價對獨立性造成威脅的情況和關系;
  (二)評價已識別的違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況,以確定是否對審計業務的獨立性造成威脅;
  (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消除對獨立性的威脅,或將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對未能解決的事項,項目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以便會計師事務所采取適當的行動;
  (四)記錄與獨立性有關的結論及討論情況。
  第四章  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的接受與保持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確信,有關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的接受與保持的質量控制程序已得到恰當遵守,形成的有關結論是適當的并已記錄于工作底稿。
  第十一條  無論有關審計業務接受與保持的決策過程是否由項目負責人發起,項目負責人都應當確定最近的決策是否適當。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在確定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的接受與保持是否適當時,應當考慮下列主要事項:
  (一)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股東、關鍵管理人員和治理層是否誠信;
  (二)項目組是否具有執行審計業務的專業勝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時間和資源;
  (三)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組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如果認為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存在問題,項目組應當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適當的咨詢,并記錄問題如何得到解決。
  第十三條  在決定是否保持與某一客戶的關系時,項目負責人應當考慮本期或上期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保持該客戶關系的影響。
  第十四條  如果項目負責人在接受審計業務后獲知了某項信息,而該信息若在接受業務前獲知,可能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拒絕該項業務,項目負責人應當立即將該信息告知會計師事務所,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采取必要的行動。
  第五章  項目組的工作委派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確信項目組整體具有適當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時間,能夠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業務,并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組整體應當具備下列方面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一)通過適當的培訓和參與審計業務,獲得執行類似性質和復雜程度審計業務的知識和實務經驗;
  (二)掌握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審計準則的規定;
  (三)具有相關技術知識,包括信息技術知識;
  (四)熟悉客戶所處的行業;
  (五)具有職業判斷能力;
  (六)掌握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