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零基礎課程免費體驗
  一、問題
  1.《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第21段和第23段允許對日常可以互換的存貨或不是為特定項目生產 并單獨存放的存貨,采用不同的成本計算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成本法或后進先出法)。
  2.問題是,企業是否可以對不同類型的存貨采用不同的成本計算方法。
  二、結論
  3.企業應對具有類似性質和用途的所有存貨采用同樣的成本計算方法。對于那些具有不同性質或用途 的存貨(例如,用于某產業分部的特定商品和用在另一個產業分部的同類型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成本 計算方法。存貨的地理位置(以及各自的納稅原則)的差異本身不足以說明應采用不同的成本計算方法。 三、結論依據
  4.為確保可比性,《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關于編制和列報財務報表的框架》第39段指出,在單獨和合 并財務報表中,相同交易和其他事項的計量,在一個企業和各個時點,均必須優質一致。《國際會計準則 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及對子公司投資的會計》第21段和第22段要求在類似的情況下,對相同交易和其他 事項采用統一的會計政策。
  5.因此,性質和用途類似的存貨,應采用同樣的成本計算方法來計量。特定企業應依據具體事實和情 況來確定具有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存貨組合。但是,具有不同性質的存貨組合可以使用不同的成本計算方 法。一旦選擇了某種成本計算方法,就應一貫地運用,并按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披露。 6.對存 貨特征進行分析后,有些存貨可以采用后進先出法計量,而另一些具有不同性質或用途的存貨,是可以采 用加權平均成本法進行計量。
  結論達成日期:1997年7月
  生效日期:本解釋公告適用于1999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期間。鼓勵提早運用。會計政策變更應按 《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變更》第46段的過渡性條款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