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審計工作底稿要素
  (二)審計工作底稿要素舉例(控制測試的審計抽樣)
  (三)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
  (四)審計過程記錄
  (五)審計結論
  (六)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七)索引號及編號
  (八)編制人員和復核人員及執行日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六章審計工作底稿第二節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圍的內容。
  【知識點】:審計工作底稿的要素
  (一)審計工作底稿要素
  審計工作底稿的基本要素分別是:
  1.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
  2.審計過程記錄(P112展開);
  3.審計結論(P113展開);
  4.審計標識及其說明(P114展開);
  5.索引號及編號(P114展開);
  6.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P115展開);
  7.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P115展開);
  8.其他應說明事項。
  (二)審計工作底稿要素舉例(控制測試的審計抽樣)
  【解讀】以下索引號CGL-3的審計工作底稿是以控制測試審計抽樣為例,說明審計工作底稿的基本要素。同時可以理解教材第四章第三節控制測試審計抽樣的基本測試流程。
  熟悉審計工作實務中的典型審計工作底稿,可以使大家“零距離親近”審計考題,縮短從教材到考題的“距離感”。
  控制測試審計抽樣
  1.樣本設計
  (1)確定測試目標
  擬測試的控制:甲公司2014年所有采購訂單按照公司要求需要經總經理C或其授權人D簽字確認
  測試目標:確認在本期間內該項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
  相關交易和賬戶與認定:存貨、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等賬戶的存在認定
  初步評估的控制運行有效性:有效
  初步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低
  (2)定義總體與抽樣單元
  總體:2014年發生的所有采購業務
  代表總體的實物:2014年簽訂的所有采購訂單
  抽樣單元:每份采購訂單
  (3)定義偏差
  采購訂單上沒有總經理C或其授權人D簽字
  (4)確定樣本規模
  總體規模:500
  樣本規模:25
  2.選取樣本并實施審計程序
  (1)選取樣本
  選樣方法:系統選樣
  計算選樣間距(總體規模÷樣本規模):20
  確定樣本起點(在1到選樣間距之間選擇):10
  樣本編號列表:
  10,30,50,70,90,110,130,150,170,190,210,230,250,270,290,…
  (2)實施審計程序
  工作底稿索引號:CGL-3
  樣本中發現控制偏差數量:1
  3.評價樣本結果
  (1)分析控制偏差的原因和性質
  原因:總經理C無意中漏簽
  性質:偶然偏差,不構成控制重大缺陷和舞弊
  (2)得出總體結論
  樣本結果是否支持初步風險評估結果:否
  控制是否運行有效:無效
  修訂后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水平:中
  是否需要增加樣本規模:否
  工作底稿索引號:CGL-3-1
  是否需要增加對相關賬戶的實質性程序:是
  工作底稿索引號:CGL-4-1
  (三)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
  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項目名稱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或底稿覆蓋的會計期間(如果與交易相關)。
  (四)審計過程記錄
  1.具體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
  2.重大事項及相關重大職業判斷
  3.記錄針對重大事項如何處理不一致的情況
  1.具體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
  識別特征,是指被測試的項目或事項表現出的征象或標志。
  例如:
  (1)在對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訂購單進行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可以以訂購單的日期或其*10編號作為測試訂購單的識別特征;
  (2)對于需要選取或復核既定總體內一定金額以上的所有項目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記錄實施程序的范圍并指明該總體;
  (3)對于需要系統化抽樣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可能會通過記錄樣本的來源、抽樣的起點及抽樣間隔來識別已選取的樣本;
  (4)對于需要詢問被審計單位中特定人員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可能會以詢問的時間、被詢問人的姓名及職位作為識別特征;
  (5)對于觀察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以觀察的對象或觀察過程、相關被觀察人員及其各自的責任、觀察的地點和時間作為識別特征。
  2.重大事項及相關重大職業判斷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于重大事項。重大事項通常包括:
  (1)引起特別風險的事項;
  (2)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該結果表明財務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需要修正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針對這些風險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3)導致注冊會計師難以實施必要審計程序的情形;
  (4)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
  3.記錄針對重大事項如何處理不一致的情況
  如果注冊會計師識別出的信息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不一致,則應當記錄形成最終結論時如何處理該不一致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1)注冊會計師針對該信息執行的審計程序;
  (2)項目組成員對某事項的職業判斷不同而向專業技術部門的咨詢情況;
  (3)項目組成員和被咨詢人員不同意見的解決情況。
  (五)審計結論
  1.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所實施的審計程序及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結論,并以此作為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2.在記錄審計結論時需注意,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的審計程序和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所得出的審計結論。
  (六)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說明其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
  (七)索引號及編號
  通常,審計工作底稿需要注明索引號及順序編號,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需要保持清晰的勾稽關系。
  (八)編制人員和復核人員及執行日期
  1.在記錄已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1)測試的具體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
  (2)審計工作的執行人員及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
  (3)審計工作的復核人員及復核的日期和范圍。
  2.在需要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情況下,還需要注明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及復核的日期。
  3.通常,需要在每一張審計工作底稿上注明執行審計工作的人員和復核人員、完成該項審計工作的日期以及完成復核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