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1.函證的必要性
  2.函證的情形
  3.函證對象
  4.函證方式
  5.函證控制
  6.函證的替代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審計》科目第十章采購與付款循環的審計第三節采購與付款循環的實質性程序的內容。
  【知識點】:函證應付賬
  1.函證的必要性
  一般情況下,并非必須函證應付賬款,因為函證應付賬款不能保證查出未記錄的應付賬款,況且注冊會計師能夠取得供應商發票等外部審計憑證來證實應付賬款的余額。
  2.函證的情形
  如果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后評估采購與付款循環的控制風險較高,某應付賬款明細賬戶金額較大或被審計單位處于財務困難階段,則應考慮對應付賬款實施函證。
  3.函證對象
  一般情況下,需要函證應付賬款較大金額的債權人的賬戶,或財務報表日金額不大,甚至為零,但為被審計單位重要供應商的債權人的賬戶。
  4.函證方式
  函證應付賬款*4采用積極函證方式,并具體說明應付金額。
  5.函證控制
  注冊會計師必須對函證的過程(包括選取需要函證的賬戶、詢證函的起草、寄發和收回)進行控制,要求債權人直接回函,并根據回函情況編制與分析函證結果匯總表,對未回函的,應考慮是否再次函證。
  6.函證的替代程序
  如果存在未回函的重大項目,注冊會計師應采用替代審計程序。比如,可以檢查決算日后應付賬款明細賬及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核實其是否已支付,同時檢查該筆債務的相關憑證資料,如合同、發票、驗收單,核實應付賬款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