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外貿易法》的適用范圍
  (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獨關稅區不適用《對外貿易法》。
  (2)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已經分別以“中國香港”、“中國澳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臺北”)名義加入世貿組織,成為我國的單獨關稅區。
  2.對外貿易經營者(2013年單選題)
  (1)對外貿易經營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如合伙企業),還可以是個人。
  (2)對外貿易經營無需專門許可
  只要依法辦理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從事外貿經營。
  (3)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商務部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4)關于國營貿易的特別規定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
  【解釋】國家只對部分而非全部貨物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目前,實行“進口”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涉及糧食、植物油、糖、煙草、原油、成品油、化肥和棉花等類別,而實行“出口”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主要是煙草專賣品。國營貿易是世貿組織明文允許的貿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