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準與備案
  (1)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改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
  (2)其他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2.核準文件或者備案通知書
  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改委核準或者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改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者備案通知書,或者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改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者備案通知書。
  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者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