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的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不可撤銷”: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
  “不可轉讓”: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2.信用證最長有效期6個月;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取現。
  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