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條件
  ①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②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③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④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⑤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承付期
  ①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計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的,銀行即視為承付;
  ②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計算。
  拒絕付款理由
  總結:
  ①不符合托收承付的條件;
  ②賣方違約,買方可以拒絕付款。如交貨不符合要求;
  ③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