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管理人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9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管理人依法履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