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1)協議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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