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
  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承兌之后,才基于該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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