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職工債權(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5)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
  【解釋】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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