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破產清算的順序

知識點:破產清算的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③普通破產債權。
【解釋1】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解釋2】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解釋3】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解釋4】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不享有與欠繳稅款相同的優先受償地位。對于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予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