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它的特征是什么呢?效力是什么呢?
行政行為特征
行政行為的特征是什么?
1、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不同于立法行為,立法行為是創制法律規范,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范。行政機關雖然也可以創制行政性規范,但行政性規范只是從屬性規范,是為執行法律規范而制定的規范。
2、裁量性: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會給行政機關設定裁量空間,以便能靈活地處理新的行政關系。裁量性是由它的權力因素(行政裁量權)的特點所決定的。
3、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只要是在憲法、組織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授權范圍內,即可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一般無須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協議行為除外);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行政行為的效力先定是事先假定,并不意味著行政行為必定正確、合法、不可否定。這種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為行使的目的,是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5、強制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行為,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行政主體行使職能的行為如遇到障礙,可以運用行政權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國家機關的強制手段,消除障礙以保障行政行為的實現。但這并不是說,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必須強制實施,只是說行政行為具有以國家強制力作后盾以保證其得以實施的性質。
行政行為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是什么?
1、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爭辯力、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適用于行政主體;行政相對方;除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但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并不意味著行政行為不能變更,基于法定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行政行為可以依法變更。
2、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即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在相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行政行為才需要予以強制執行。此外,也并不是行政行為成立后,就必須立即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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