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效力有哪些
物權因其種類不同,各類物權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此種個別物權所特有的效力即物權的特有效力。但是,各類物權作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又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力。各國法律并未明示物權的效力,而僅僅是民法理論上的概括。
物權的效力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排他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指物權人對其公示的物權享有對抗一切第三人的權利,因此又稱排他權效力。
2、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時設定有物權和債權時,在權利實現過程中物權優先于債權,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數個物權時,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先設立的物權優于后設立的物權。
3、追及效力。所謂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標的物無論流于何處,無論落于何人手中,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物權人都有權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權。
4、請求效力。物權的請求效力亦稱物權請求權或物上請求權,但物上請求權這一稱謂停留在表象上,未點出請求權的物權基礎,因為一物之上還可以存在債權請求權,故不如稱物權請求權準確。
5、物權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請求權)
物權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復權利人對物正常支配的圓滿狀態的效力。
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