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稅制修正,對工商業營業稅稅制的變動主要有:
(1)根據簡化稅制的原則,將工商業書立的發貨票、銀錢收據等憑證應完納的印花稅和營業稅附加并入營業稅內,相應調整了營業稅的稅率。
(2)將特種消費行為稅改稱文化娛樂稅,對筵席、冷食、旅館、舞廳征收的特種消費行為稅均并入營業稅。
(3)試行商品流通稅后,對經營卷煙、酒、麥粉、棉紗等22項54目應征商品流通稅的工商業,無論產制、批發還是零售,均不再繳納營業稅。
(4)修改了對經營工業品者在其發生營業行為后征稅的原則。即對工業品實行“產制、批發、零售”繳納三道營業稅、兩次課征的原則。
1956年前后的稅制修正,其中與工商業營業稅有關的主要內容有:
(1)私營商業和小商小販接受國營、合作社委托代購、代銷、代批商品,可不作進銷貨處理,僅就手續費用自報核實征收營業稅,以減輕其稅負。
(2)新成立的手工業合作組織,一年內一律按小型工業的規定只繳納一道營業稅,并減征20%~50%。
(3)原則上廢除工商業稅的民主評議、定期定額的征收方法,會計制度健全的改為查賬計征;會計制度不健全或無賬戶,其經營業務與國、合企業有一定聯系的,改為核算征收。
(4)公私合營工廠并廠以后統一核算盈虧的,由總廠納稅;公私合營商業批發工業品不納稅;合作商店(小組)和小商小販的營業稅稅率,凡原來是5%以下的(除婚喪服務外)都改為3%;原來是6%的,改為5%;原來是7%以上的,都改為7%;并一律廢除民主評議的征收方法。
(5)公私合營企業可以比照國營企業相互調撥原物料、器材不納營業稅的規定辦理。工業部門的供應機構供給所屬公私合營企業使用的物資可以比照供給本部門國營企業,不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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