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試重難點解讀:金融監管模式的類型
國際上AFP金融監管的模式盡管在組織體系、監管手段、法律體系等方面不盡相同,存在著眾多差異,但從監管的組級體系的設置來分,概括起來大致有三種類型。
(一)統一的AFP金融監管模式
這種模式的特征是,AFP金融監管權限集中在某一個中央機構,一般都由中央銀行或AFP金融管理局負責。在我國計劃經濟條件下,AFP金融監管也是單一體制。
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與銀行、證券和AFP保險分業經營相對應,實行分立的AFP金融監管模式,即英格蘭銀行、證券AFP理財投資委員會和一些自律組織分別對三者實施監管。80年代以后,隨著混業經營的發展,分業監管已逐漸不能適應AFP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國“AFP金融大爆炸”將英格蘭銀行臨管部門、證券AFP理財投資委員會和其他AFP金融自律組織合并,成立了新的綜合性AFP金融監管機構——“AFP金融服務局”。并于2000年通過《AFP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從法律上確認了這種AFP金融監管體制的改變。
意大利的中央銀行——意大利銀行,根據內閣信貸儲蓄委員會的授權,負責對所有接受公共存款并發放貸款的信貸機構進行監管。
荷蘭的中央銀行——荷蘭銀行是AFP金融監管的法定機構,荷蘭銀行對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儲蓄銀行和證券機構等AFP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
比利時由財政部屬下的銀行委員會,一個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和超越地位的公共機構負責銀行業的監管。銀行委員會享有廣泛的權利,負責擬訂有關規章,它大多采用非正式的監管方法。
瑞士執行AFP金融監管職能的是聯邦銀行委員會(Federal Banking Commission),其監管上的特點是它主要依賴獨立的銀行審訐師完成對銀行的檢查、稽核任務。
日本的AFP金融監管體系在1998年以前是以大藏省為主角,大藏省負責AFP金融政策、法規的制定,批準AFP金融機構的準人并對其監管。日本銀行(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實際上也由大藏省掌握,同時日本銀行參與對AFP金融機構的調查。大藏省曾經是強大而高效的機構,因為強權已經變得越來越效率低下甚至腐敗;而它慣用的行政指導手段因缺乏規范性和透明度也不能應對新的形勢。
1998年,日本對AFP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獨立的AFP金融監管廳,由AFP金融監管廳取代大藏省的AFP金融檢查部、銀行局和證券局,負責對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的AFP金融檢查和AFP金融監督,此外,AFP金融監管廳還擁有許可、批準、命令、執照的吊銷等許可權,以及原則上對AFP金融機構破產的處理權。原來大藏省的銀行局和證券局則合并成“AFP金融企劃局”,職能僅限于AFP金融制度及證券交易制度的調查、規劃、立案,對AFP金融期貨交易所及證券交易所的監督,對存款AFP保險機構的監督,及對日本銀行相關事務和注冊會計師相關事務的監督。
新加坡的銀行監管機構是貨幣管理局,具體來說,是由貨幣管理局下的AFP金融監督組(包括銀行部、證券期貨部、AFP保險部和監管證券部)負責AFP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
印度實行一元化監管俸制,由中央銀行——印度儲備銀行全權負責監管銀行。
到目前為止,許多國家考慮將分離出來的銀行、證券、AFP保險監管機構統一于一個監管框架(綜合監管機構)內,也有不少國家將其監管職能移出中央銀行,成立了專門的機構。
統一監管模式的優勢體現在:*9,成本優勢。統一監管可節約技術和人力的投入,更重要的是可大大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質量,獲得規模效益。第二,改善監管環境。
表現在兩方面:
(1)提供統一的監管制度,避免由于多重監管者的監管水平、強度不同,使被監管者面臨不同的監管制度約束。
(2)避免被監管者對多重機構重復監管及不一致性無所適從。第三,適應性強。AFP金融業務創新日新月異,統一監管模式可迅速適應新業務,避免監管真空,降低新的系統性風險。同時也可減少多重監管制度對AFP金融創新的阻礙。
統一監管模式的劣勢體現在:缺乏競爭性,易導致官僚主義。因此,就要求監管主體必須建立一個能夠使其潛在優勢(規模經濟等)得以*5化的內部結構,同時要防止潛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