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國,民主集中是一個普遍適用于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則。在黨內,民主集中制被作為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其包含了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這個制度在1954年制定憲法時采用,既是整體、制度,也是工作方法。把以前一律實行民主集中的一律也去掉了,體驗其嚴謹性。
作為國家機關組織原則的民主集中制包含三個方面內容:
(1)在人民與國家機關的關系上,始終遵循人民選舉產生國家權力機構,國家權力機關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2)國家機關之間遵循其他國家機關由民選的國家權力機關產生的原則。
(3)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上,始終堅持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與積極性的原則。
對于這三個要點,大家在論述時一定要充分展開,如:民主選舉產生是指各級人大的代表由下級人大代表選舉產生,包括了直接和間接兩種選舉方式。這樣的制度設計保障了中央的統一領導,維持了穩定團結的局面,也充分發揮了地方事務能夠根據地方特點因地制宜合力開展工作的優勢,賦予了地方靈活的權限,促進了地方發展,提高了建設的積極性。
對人民負責可以理解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該服從于人民的意志,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都應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公民的權利每個代表都要對人民負責,要對選區和選舉單位負責。代表當選后,須同選民或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系,在履行代表職務過程中,反映人民切實的利益和要求。
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可以理解為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經常就某方面、某部門的工作向人大常委會匯報或向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于不負責的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可以罷免和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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