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對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聯合發布《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調整完善相關創業就業稅收政策。
  《通知》明確了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相關稅收政策,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6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6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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