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財經題庫
  小編導讀:目前我國稅收爭議有著擴大化的趨勢,其主要原因便是稅收政策規定不明確,納稅人維權意識的增強,本次兩會上提出的“稅收法定”以及“稅率法定”如若實施將在很大程度上緩解這一問題的發生。
  “稅企爭議在中國也呈上升勢頭。”近日,當看到澳大利亞稅務局與大企業達成和解的糾紛總值超過12億澳元的新聞報道時,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天永合上報紙向記者表達了這一觀點。作為中國最早從事稅收法律服務的資深律師之一,劉天永接觸了大量的稅企爭議案件。在他看來,稅收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稅收政策規定不明確,二是征納雙方理解有偏差,三是納稅人維權意識增強。
  稅收政策規定不明確
  在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天永的辦公桌上,放著他主編的一本厚厚的書——《中國稅法疑難案件解決實務》,在這本書里,收錄著他代理過的30起精心挑選的疑難案例。他翻開其中的一個有關出口退稅的案例說,稅收政策不明確,是導致稅企爭議的首要原因。“由于稅收政策存在不確定性,一來造成稅務機關執法口徑不一,二來導致納稅人難以依法行事,稅企爭議由此產生。”劉天永說。
  在出口退稅領域,稅收政策不確定的情形給劉天永留下了深刻印象。他說,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為國務院制定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等部門單獨或聯合制定的通知、批復、解釋等規范性文件。由于暫行條例法律級次較低,作為上位法統籌不足,各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相互銜接和協調不足,而且涉及稅基、稅率、退稅范圍、退稅程序等諸多內容,條款繁雜,缺乏體系性,不同部門發布的文件或同一部門先后發布的文件相沖突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有這樣一個案例。G公司是具有從事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具有廣泛的境外客戶資源。H公司是一家境內中型紡織品生產企業,缺乏境外客戶資源。G公司與H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簽署了《出口銷售框架協議》,由G公司向H公司購買其境外客戶要求的紡織品,并且約定H公司僅對G公司承擔貨物質量責任,與境外客戶不發生關系,G公司不承擔匯率變動風險。在購銷業務發生后,G公司已經向H公司全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G公司認為,他們與H公司之間是業務購銷關系,按規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稅政策。但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時,卻遭到拒絕。
  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不能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因此,G公司不承擔匯率變動風險,符合39號文件規定的不能享受退稅政策的條件。然而,G公司認為,39號文件雖然列舉了不能享受退稅的諸多條件,但并沒有明文規定不承擔匯率變動風險就不予辦理退稅。爭議由此產生。
  劉天永說,由于稅收政策不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的稅務機關對同一政策理解不一,他們的很多客戶因此無法及時獲取出口退稅。對此,劉天永建議,在各方期待稅收法定的大背景下,應該著力推進稅收法定原則的具體落地,將現行的大量稅收行政法規上升為稅收法律,新開征的稅種則盡可能以法律的形式頒布施行,同時明確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稅收立法權限范圍,不斷提升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立法水平。
  “稅收立法機關解釋立法意圖與立法目的也十分重要。”劉天永說。他告訴記者,在大多數西方國家,納稅人、稅務代理人、稅務官員和法官都有同等的權利查閱有關某一稅法立法背景文件。但在中國,稅收立法的背景文件經常不對公眾公布。稅收立法事關民眾切身利益,國務院在進行稅收授權立法的過程中,有義務亦有必要及時、全面地向社會公開立法信息,包括立法的主要背景、立法所需解決的問題、擬訂的方案內容以及公眾的參與途徑、方式等,方便公眾表達意見。
  劉天永表示,考慮到納稅人在稅法理論方面較為欠缺,納稅人在實際中遇到此類案件,可以借助專業稅務律師的力量,理清相關法律文件之間的關系,通過查閱相關法律及背景文件,從稅法原理以及立法目的角度協助納稅人維權。
  征納雙方理解有偏差
  只有準確地理解稅收政策,才能保證企業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但事實上,對稅收政策理解出現偏差的現象經常發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企業或稅務機關執法人員專業素質有待加強,另一方面也與我國目前稅收政策零散、難以準確把握有關。“對稅收政策的不同理解將直接影響對企業納稅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的認定,進而引發稅務爭議。”劉天永說。
  在重組交易中,將交易行為認定為股權轉讓還是資產轉讓,就很容易引發爭議。
  W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31日,經營范圍為煤炭開采及銷售。W公司的主要資產包括洗煤廠房、設備等。甲某和乙某為W公司股東,其中甲某持股55%,乙某持股45%。2010年4月,甲某、乙某(轉讓方)和B公司(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書》,以不含稅價2.5億元的轉讓價格向B公司轉讓W公司100%股權。交易完成后,W公司原有職工在股權轉讓后仍由W公司繼續錄用,W公司已簽署的合同在股權轉讓后由W公司繼續履行。
  讓人驚詫的是,同樣一筆交易,各方認識竟然大相徑庭。W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本次交易主要的標的物為資產,應定性為資產轉讓,W公司應就本次交易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相關稅費。但W公司認為,本次交易的性質應為股權轉讓,其不應作為納稅義務人。甲某和乙某認為,其已在《股權轉讓協議書》中與B公司約定由B承擔本次交易的相關稅費,因此,其不應承擔任何納稅義務。
  劉天永認為,對一筆交易進行稅務定性,不能想當然,更不能根據主觀意愿,而是要根據交易的實質和法律的規定嚴格認定。在上述案例中,根據《股權轉讓協議書》的約定,轉讓標的除W公司全部資產外,W公司原有職工在股權轉讓后仍由W公司繼續錄用、W公司已簽署的合同在股權轉讓后由W公司繼續履行等。因此,本次交易并非僅轉讓W公司的資產。甲某、乙某作為W公司的原股東,是《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約定的轉讓方,并在本次交易中履行轉讓方的權利義務,收取股權轉讓價款、轉讓其股東資格。W公司僅作為目標公司存在,不作為交易方,并在股權轉讓完成后繼續存續。本次交易無論從《股權轉讓協議書》的書面約定看,還是從交易的實質來看,都屬于股權轉讓,而非資產轉讓,應按股權轉讓確定納稅義務。
  “稅企雙方都需要提升稅務定性能力。”提起以往的類似案例,劉天永建議道。他說,由于日常的事務性工作較多,稅收政策變化快等原因,很多基層稅務機關的稅務人員和企業財務人員都忽視了對稅收政策的學習,也忽視了提升稅務定性的能力。只有通過不斷的學習,才能充分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與稅率的可能變動趨勢、國家規定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企業具體交易行為的本質等,才能最終作出正確的理解。
  理解差異止于深度溝通。在劉天永看來,稅企之間坦誠、深度的溝通既是一次難得的相互學習過程,也是一個消除理解差異的現實方法。他說,由于稅法規定往往有一定的彈性幅度區間,加之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在執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企業財務人員對此很難準確把握。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經常與稅務機關保持暢通聯系,從而避免稅務風險。
  納稅人維權意識增強
  3月12日,總部位于上海的一家大企業財務負責人游先生向記者打來電話,稱其在外省的一家子公司最近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通知,被要求補繳一筆他們認為不該繳納的稅款。游先生說,他們接到通知后,先是集中財務部的業務人員認真研究,認為稅務機關的要求中,有一小部分是合理、合法的,但有相當一部分現行稅收政策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他們便積極開始維權。“要擱原來,我們可能就直接把稅款繳納了。”游先生說。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像游先生一樣,對稅務機關補稅要求“三思而后行”的納稅人近年來越來越多,而且維權的渠道也日益多樣。除了直接與稅務機關溝通,借助法律顧問或稅務顧問維權等傳統方式外,借助媒體和稅務機關搭建的維權沙龍等平臺維權也日益常見。如果維權效果不佳,最終對簿公堂的案例現在也并不鮮見。正因為納稅人維權意識的顯著增強,也催生了專門從事稅收維權的職業稅務律師。同時,越來越多的稅務機關也開始聘請法律顧問,幫助其不斷規范自身的稅收執法程序,提升稅收執法質量。
  劉天永告訴記者,某地稅務機關已經對Y公司作出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決定,后無正當理由改為查賬征收,嚴重損害了行政行為的公信力和Y公司的利益,因此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稅務爭議。最后,經過他們和企業的共同維權,Y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最終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并改正了這一錯誤處理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稅法的不完善、稅法解釋過于寬泛以及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因素的影響,納稅人較少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稅務爭議,在個案的處理中,即便是稅務機關明顯侵犯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大多數納稅人也更愿意采取溝通協調等溫和的方式解決稅務爭議。這一方面造成了個案處理結果的差異性較大,影響了稅法實施的公平和公正,損害了稅法的權威性;另一方面增加了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風險,影響了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提高,侵害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從這個角度看,納稅人維權意識的增強,對征納雙方減少風險,都是一個好事。”有關專家說。
  讓不少納稅人欣慰的是,在納稅人稅收維權意識增強的同時,各地稅務機關也積極順應這一趨勢,不斷暢通納稅人維權通道。比如,早在2012年,武漢市地稅局就成立了一個大企業稅收維權沙龍,這個沙龍以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為召集人,專門為成員企業提供有關稅收的咨詢服務、教育培訓、法律救濟、訴求反饋等服務。這一維權沙龍成立后,中國移動、中國網通、漢龍實業、利大房地產、紐賓凱、晴川飯店、百勝餐飲、融科智地、東亞銀行、法興銀行、安利、武漢廣場和九州通等一大批大企業紛紛加入。再比如,云南省昭通市、江蘇省句容市和浙江省蒼南縣等地,在稅務機關的大力支持下,納稅人維權協會紛紛建立。
  基于依法治稅的要求和納稅人維權意識增強的現實,劉天永建議各級稅務機關,應順應國家稅收法治化進程的需要,強化依法行政,落實納稅人權益的保護。在稅收執法活動中,稅務機關通過開展稅法咨詢、集中辦稅、改進工作流程、規范稅收執法等措施,積極為納稅人提供信息性、程序性、救濟性服務,來降低納稅人辦稅成本,保障納稅人知情權、監督權、陳述與申訴權等權益。同時,稅務機關應嚴格規范執法事項審批,注重稅收執法事前監督,健全內外監控約束機制,加強稅收執法過程監督。在稅務機關充分尊重并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同時注重執法過程自我約束的情況下,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爭議必然大幅度降低。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

  高頓網校精彩推薦:

  揭秘“亞投行”——神秘金融組織“亞投行”

  2015年“全國兩會”會計人匯總

  小“微“企業稅收政策解讀

  2015年1月-12月財會考試月歷

  2015公務員工資改革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