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導讀】:2014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明確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不少納稅人對免征對象和認定標準存在疑問。
  為讓優惠政策進一步落實到位,近日廣東省殘聯、廣東省財廳、廣東省地稅局聯合發布粵殘聯〔2015〕29號文,明確了落實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政策的規定。
  根據《關于落實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粵殘聯〔2015〕29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征36個月殘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滿36個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殘保金。
  粵殘聯〔2015〕29號文公布后不久,廣州市殘聯、廣州市財局、廣州市地稅局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聯合發布《轉發的通知》(穗殘聯〔2015〕86號),明確了我市小微企業在辦理免征殘保金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符合免征條件的小微企業,需在我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時按要求提交相應的材料。按用人單位法人注冊登記的級次,由同級殘聯直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錄入年審征收系統,并將相關材料存檔。此外,該《通知》還提醒,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填報《年度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匯總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匯總表報至市殘疾人就業培訓服務中心。
  來源:會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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