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中國《稅收征管法》立法建議項目組在京舉辦專題征求意見會議。李林軍提出了《稅收征管法》修訂的總體意見:關注調整和完善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應充分借鑒國際經驗。
  6月25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中國《稅收征管法》立法建議項目組在京舉辦專題征求意見會議。來自財稅及法律方面的專家與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國內外大型企業稅務部門、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及本土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代表就我國《稅收征管法》修訂中的重點問題進行了探討。
  中稅協副會長兼秘書長李林軍、副會長趙申年參加了會議。李林軍提出了《稅收征管法》修訂的總體意見:關注調整和完善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應充分借鑒國際經驗,引入第三方社會化專業組織的參與,即發揮稅務代理人的專業服務作用。他重點闡述了四點原因:一是現有稅收征管資源是有限的;二是稅務公共資源服務尚存在不足;三是由于納稅人缺乏稅法專業知識,使其在征納雙方關系中處于弱勢;四是引入稅務代理人提供的涉稅專業服務是為了更好的保證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
  李林軍還就項目組組長約翰·大衛·布朗德羅關注的“注冊稅務師如何處理同時為政府和納稅人提供服務的利益關系”等三個問題作了解釋。
  他指出,一是目前注冊稅務師行業同時為政府購買服務和納稅人提供的涉稅專業服務項目主要是納稅評估、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與申報、涉稅審核,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等。稅務師事務所在為政府購買提供服務的同時不會再為涉及的同一戶納稅人提供同樣的稅務代理服務,并且政府采購工作已經開展多年,都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招標。
  二是國家審計署是國務院的專門審計機構,主要審計的是稅務機關對稅法執行的情況,這屬于對政府內部的制約,并沒有側重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審計,我國依法治國的社會治理體系應該包括政府、企業和社會組織,因此要充分發揮涉稅專業組織在協稅護稅上的功能。
  三是目前沒有專門法律明確稅務訴訟代理機構的規定,沒有專職的稅務法庭和專職的稅務律師;行政訴訟案件代理是律師在執行,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多是由注冊稅務師代理的,行業內也有部分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稅務師事務所。
  2010至2014年,全國稅務系統辦理的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態勢,說明納稅人維權意識逐步增強;《稅收征管法》只規定稅務機關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不足以對征稅行為實施有效監督,希望《稅收征管法》中增加相關條款。(來源: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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