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微博]日前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自本月8日起,持股超過1年的投資者,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下稱“個所稅”)。
  昨日,三部委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聯合發布答記者問(下稱“答問”),對該政策發布背景及部分執行細則進行說明。按照答問,個人投資者轉讓股票時,將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所稅政策,持股1個月以內、1個月至1年和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全額50%和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所稅,也就是說,上述三檔持股時長的投資者,實際稅負分別為20%、10%和5%。
  依據《通知》,8日起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稅收優惠力度,其取得的股息紅利個所稅暫免征收。持股1年以內的,維持原有政策不變。
  對于持股期限的計算問題,答問表示,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同時,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在繳納股息紅利個所稅時,上市公司為法定扣繳義務人。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個人持股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所稅;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時先暫不扣繳個所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根據個人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券商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中國結算按期劃付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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