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僅次于律師和注冊會計師的第三大經濟鑒證類專業服務行業,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國家法律提供充分保障。”日前,長期關注稅務師行業發展狀況的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郝如玉再次表達了這一觀點。他表示,就目前的立法現實看,一方面應該積極推動行業立法,另一方面應該借助稅收征管法修訂之機,明確稅務師在稅收征管中的法律地位。
郝如玉表示,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事主體,其特殊性表現在直接為公共利益服務,應該從法律上對機構組織形式、設立條件和執業人員的資質等方面內容作出規定。對此,一些發達國家已有專門立法可作借鑒。目前,我國律師、注冊會計師和稅務師三大涉稅專業服務行業中,律師、注冊會計師雖有專門立法并設置行政許可,但未涉及涉稅專業服務資質、行為和質量的監督管理。稅務師行業作為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主力軍,僅以部門規章為依據,法律層級太低,缺乏行業主體法的規制和保障。“在深化稅收改革過程中,應將稅務師行業立法納入稅收法治建設體系同步推進,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法律、法規體系。”郝如玉說。
郝如玉建議,應先由國務院制定《中國稅務師條例》,規定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律主體地位、權利和義務等。待時機成熟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立法。據郝如玉介紹,國家稅務總局已按照行政許可法立法程序,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了《中國稅務師條例》立法報告。他建議盡快將其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加快稅務師行業立法進程。
在建議加快行業立法的同時,郝如玉希望通過稅收征管法修訂,明確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他說,日、韓、德、美等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已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從事稅務代理的機構和人員的特殊地位。2008年舉行的OECD稅務管理論壇公布了《建立更強化的征、納和中介三方的關系的報告》,明確稅務中介機構在稅收體系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國際上通過立法和加強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行政管理、規范其發展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郝如玉說。
郝如玉同時表示,稅收征管法應明確稅務鑒證類業務作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定業務。他表示,從主體關系看,稅務鑒證類業務具有認定、證明的法律屬性,涉及稅務機關、納稅人和稅務中介的三方關系,理應通過法律明確。從職能作用看,稅務鑒證類業務涉及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應該設置為法定業務。從監管方式看,稅務鑒證類業務難以通過市場調節保證其質量,必須加強行政監管。稅務鑒證類業務的質量判斷標準,不同于一般的稅務代理服務,不能僅用納稅人滿意來衡量,而應該以是否符合稅法作為*10標準。如果僅靠市場機制、行業自律來監督其質量,就會出現市場競爭中“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因此,考慮到涉稅鑒證業務專業性強、責任重大,法律應該將這項業務賦予有資質的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承擔。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張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