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丹東初級會計實務相關內容會計實務考試輔導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會計處理總結如下:
  稅法規定,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支出,在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時,應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會計規定,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沒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也不可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和資產的增加,因此,會計上不能作銷售商品處理,應按成本結轉。
  例:某機械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自產的機床一臺用于新增加的一條生產線,該機床成本價8萬元(同期同類產品銷售價10萬元)。根據會計規定,企業的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97000
  貸:產成品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年度終了后,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該機床應視同銷售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假設該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其他項目納稅所得合計為零,則應納所得稅為6600元(20000×33%)。作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6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600
  分析:1.《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第二十六條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根據這一規定,這筆應納的所得稅應計入在建工程支出。問題是所得稅不同于其他支出,假設該企業其他項目納稅所得為虧損,則實際應納所得稅會少于6600元,甚至為零(其他項目納稅所得虧損額大于或等于20000元)。因此,如統一規定將實際應納的所得稅計入在建工程支出,將缺乏可比性。2.根據財務會計連續性經營假設及歷史成本原則,該機床在有效使用年度內,會計上累計計提折舊為97000元。由于稅法規定該機床在領用時已作視同銷售處理,也就是說稅法認定的該機床原價為117000元,稅前應扣除的累計折舊額同樣為117000元。顯然,會計累計折舊比稅前可扣除折舊額少20000元。綜上所述,該業務采用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較為妥當:
  借:在建工程117000
  貸:營業外收入20000
  產成品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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