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9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應征收營業稅。該條規定改變了原條例只對單位無償贈送視同應稅行為征收營業稅的處理原則,個人也被納入其中,而且把土地使用權也納入其中。
  但筆者也注意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的規定,符合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并提交相關資料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可免納營業稅。而前不久剛剛下發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暫免征收營業稅的情形作了如下限定:
  (一)離婚財產分割;
  (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財稅[2009]111號對免稅的情形進行了限定,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的免稅優惠條件就不適用了。
  除了上述規定外,對于應稅的其他情形,根據《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