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包括:
1.工傷醫療待遇
(1)條件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內容
①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
②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③康復性治療費;
④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3)停工留薪期
①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③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⑤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2.輔助器具裝配費
3.傷殘待遇
(1)條件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享受傷殘待遇。
(2)內容
①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③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
4.工亡待遇
(1)條件及內容
①職工因工死亡,或者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②1~4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2)標準
①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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