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是為了反映整個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對應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應以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為主,來編制集團的合并會計報表。編制抵銷分錄應站在集團角度來思考問題。
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范圍包括:
1)母公司擁有其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2)母公司擁有半數以下(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但符合下列條件的被投資企業,仍應納人合并會計報表的范圍。
(1)母公司通過與該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之間達成協議,持有該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
(2)按章程、協議母公司有權控制企業的財務經營政策。
(3)母公司有權任命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等類似權利機構的多數成員。
(4)母公司在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權利會議上有過半的投票權。
應注意是,盡管有的母公司擁有被投資企業過半數的權益性資本,但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范圍,主要有:
(1)已準備關停并轉的子公司;
(2)按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4)準備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過半數的權益性資本,例如A公司擁有B公司60%的股份,但A公司認為B公司無發展前途打算在股票價位較好時,出手賣掉,說明A公司對B公司投資不再具有長期股權投資的性質,應作為短期投資處理,不能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
(5)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
如果子公司仍能持續經營,并不準備宣告破產,在這種情況下,母公司仍控制著該子公司,則仍然必須將其納人合并報表的合并范圍。
(6)受所在國外匯管制,資金調度受限的境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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