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認定是指一般納稅人的資格認定。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主要從事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3、要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年銷售額180萬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在100萬以下的,商品流通企業年銷售額在180萬以下的,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反之,為一般納稅人。
4、一般納稅人認定是一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1)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2)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5、在連續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6、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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