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產產品對外捐贈分錄
將自產產品用于對外捐贈,在會計處理上是不需要確認收入,僅僅需要將對外捐贈的產品按成本結轉至營業外支出中,而對應的增值稅需要按市場公允價作為計稅基礎,而不是成本價,具體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自產產品對外捐贈稅務處理
(1)增值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自產產品對外捐贈分錄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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