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的條件有:1.繳納失業保險至少滿一年;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辦理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滿足要求攜帶以下證件到所轄社區辦理:1.在公司的解聘報備;2.公司向社保局遞交解聘通知書及失業證明檔案材料、失業登記表等;3.失業人員被解雇后的失業登記。社保局審查通過后領取失業金。
計算失業金領取金額
失業金計算方法: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金計算方法: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金領取條件:
每月失業金的多少,各地不同。具體落實戶口所在地的街道。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是是指下列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出名和辭退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辦理事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發放
1.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2.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3.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4.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
5.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6.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7.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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