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可以蓋財務章,可以蓋公章,不能蓋合同章。收據屬于財務結算票據,蓋財務章是毫無疑問的。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在實際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但是收據不是合同,合同專用章并不適用。此外還要提醒的是,發票必須是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公章是不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擴展資料:
收據是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是指財政部門印制的蓋有財政票據監制章的收付款憑證,用于行政事業性收入,即非應稅業務。
種類
收據可以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
外部收據又分為稅務部門監制、財務部門監制、部隊收據三種。
不同種類
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制憑據,用于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余出差借款等等。這時的內部自制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入賬。
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納稅的,收款方就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單位與部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按照規定不需要納稅的,可以使用部隊監制的收據,這種收據也是合法的憑據,可以入賬。
除上述幾種收據外,單位或個人在收付款時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據,就是日常所說的"白條",是不能作為憑證入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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