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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9年5月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時未取得發票也未入賬,2021年6月份取得了發票并入賬,那么公司可以補提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份的固定資產折舊嗎
我司于2020年4月份投資一家上市公司,并于2020年12月份取得了股息紅利。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司持有該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足12個月的,但截止到2021年
我公司在國內享受西開政策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現我公司的國外項目在國外免交企業所得稅,但與該國與我國沒有稅收饒讓協議,意味著回國還要交
如果以前年度都是虧損,現在第一季度盈利,但是預計后面三季度都是虧損,累計全年也是虧損,那么計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時候是從第一季度開始算嗎
我司 7 月份收到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據此入賬,但是 10 月份偶然發現對方發票內容信息有誤,需要重新開具,請問如何處理?
現在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被要求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出來固定資產增值了,請問增值的部分需要確認資本公積和固定資產嗎?
我司是一家 2018 年剛成立沒多久的企業,銷售額不是很高,但是產生了增值稅留抵稅額。目前我司的納稅信用等級為 M 級。請問我司作為一般納稅人可以是否也可以申請退還增量留抵?如果可以申請退回留抵稅額,收到退還的稅額如何賬務處理?
我司是一件軟件生產企業,在辦理軟件產品即征即退時之前是要求提供軟件產品檢測證明材料,現在稅局不再要求提交了,請問是有什么文件規定嗎?那是不是軟件產品的檢測報告也可以不用做了?
我們公司因業務工作需要,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務派遣合同,由他們向我司派遣員工,我司將勞務費以及工資部分一同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他們向我司開具勞務派遣發票。請問,我司將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部分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他們發放給職工,那么這部分工資是否還可以作為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我司是一家 2020 年 12 月成立的新辦企業,仍然處于籌辦期間,主要產生的支出是采購辦公設備等發生的開辦費,還沒有正式開展生產、經營。請問,現階段需要對 2020 年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