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依效力層次可分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由于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在*9章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部分已有詳細闡述,此處不再作分析。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著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徤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筒,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相對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趙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布。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